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3年度,112號
PTEV,103,屏補,112,2014041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江慧蘭
被   告 李庠宇即李家宏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孟羚即李家宏之繼承人
前列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李家淇

被   告 李家淇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家淇等三人發支付命
令,嗣經被告李家淇等三人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08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
,尚應補繳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