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3年度,106號
PTEV,103,屏補,106,201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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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06號
原   告 黃進榮
被   告 鄭昌志即新德利商店
被   告 郭玉枝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4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
補繳新臺幣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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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