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3年度,206號
SLEV,103,士簡,206,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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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20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送達代收人 吳佳純
訴訟代理人 楊于緯
被   告 簡佑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4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以繼承被繼承人紀麗淑遺產範圍為限,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紀麗淑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本件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紀麗淑於民 國88年11月26日與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 & 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被告自92年1 月14日起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尚積欠 新台幣(下同)121,467 元( 內含本金119,378 元) 未付。 依雙方約定條款,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訴外人紀麗淑已於100 年11月17日 死亡,其繼承人簡得聖、簡誌威、簡佑家未依法聲請拋棄繼 承,依法應於繼承紀麗淑遺產範圍內,對紀麗淑上開債務負 清償之責。為此,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等語。
二、被告主張略以:沒有繼承到財產,但是我沒有去辦理拋棄繼 承等語。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戶籍 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申請書暨契約書、交易紀錄一覽表各1 份等件為 證。被告雖經到庭辯駁未繼承訴外人紀麗淑之遺產等語,然 要屬強制執行異議之問題。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繼承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給付,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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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