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3年度,307號
SLEV,103,士小調,307,201404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307號
原   告 黃緯政即壹肆數位影像製作室
被   告 朱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在桃園縣桃園市○○○路00巷0 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