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3年度,51號
SLEV,103,士小,51,201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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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51號
原   告 戴荷生
被   告 黃聲斐
訴訟代理人 周碩鍊
被   告 謝廷翊
法定代理人 闕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⑴原告應提出;①租用車號000-00號汽車之租用契約及租金計算方式。②補陳上開汽車遭機車撞擊之位置及相關證據。③陳明是否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⑵被告黃聲斐應提出表明訴訟代理範圍之委任狀,被告黃聲斐周碩鍊均應在委任狀上具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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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