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3年度,176號
SLEV,103,士小,176,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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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1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芷妍
被   告 簡肇廷
      白芬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三計算、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七一計算、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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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