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皇城
江烽華
江順堡
江國城
江金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睦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9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