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3年度,287號
SLEM,103,士簡,287,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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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愛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2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愛蘭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副及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倍)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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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