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03年度,20號
CYEV,103,嘉簡聲,20,201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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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汪建州即晨興起重工程行
相 對 人 常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 並依據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413號民事裁定為相對人(即 受擔保利益人)提供擔保金新臺幣348,000元,聲請人復撤 回假扣押之聲請,聲請人為取回擔保金,以左營華夏路郵局 4101-5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詎遭郵務 機關加註「招領逾期」退回而無法送達,雖相對人營業處所 地址並未遷移,但實際上已不居住該處,現行方不明,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地址至今仍設於嘉義縣中埔鄉○○村○○ 路0段00號1樓,而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前述通知內容之存證信 函予相對人,遭郵局退回,且退回之信封上已據郵務機關註 明「招領逾期」等情,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單、及聲請人提出之信封及存證信函等件在卷 可憑,且經本院依職權分別函請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及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派員實地查訪相對人公司有無營業 情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黃炳瑺現今是否居住於臺北市○○ 區○○街000巷00號(下稱系爭房屋),而經嘉義縣警察局 中埔分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分別派員實地查訪後 ,函覆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黃炳瑺父親黃清山表示現今相 對人公司所設地址已無營業;系爭房屋現住戶表示黃炳瑺並 未居住於系爭房屋,且不知其現居住所等語,有嘉義縣警察 局中埔分局警局103年4月1日嘉中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及函附照片1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3年3月25日 北市警同分戶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考,復查無其他 應為送達之處所,堪認相對人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而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 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故本件公示送達之



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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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常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