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詹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鄧博元、李玟圻間請求確認通行權
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03年3月20日本院103年度嘉簡字第6號第一
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28,9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