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聲字,103年度,1號
CYEV,103,嘉小聲,1,201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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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相 對 人 葉流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 院103年度嘉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確定,依上開案件民事確定 判決,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75%,聲請人負擔 25%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在案。三、聲請人主張其於上開事件支出訴訟費用合計3,024元(計算 式: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證人旅費1,424元+公示送達登 報費600元=3,024元)乙節,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及依聲請 人所提出之收據核閱屬實。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 2,268元(計算式:3,024元×75%=2,268元),依法自應 給付予聲請人,並應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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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