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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2年度,199號
OLEV,102,員簡,199,2014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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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2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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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