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被 告 甲○○
鎧陽實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林麗雲
右列被告因被告甲○○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八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黃雅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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