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0年度,55號
TYDM,90,交附民,55,2001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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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被   告 甲○○
        鎧陽實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林麗雲
右列被告因被告甲○○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八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黃雅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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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鎧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