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 年3 月26日本院102 年度港簡字第7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 2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