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42號
原 告 陳林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至德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馬至德、馬良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