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3年度,128號
PDEV,103,斗補,128,201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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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八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家偉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15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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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駿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