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3年度,101號
PDEV,103,斗簡,101,201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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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101號
原   告 蕭竣元
被   告 松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中市,有本院103年度司票字 第61號裁定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並非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自 無民事訴訟法第13條之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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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順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