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3年度,64號
PDEV,103,斗小,64,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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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6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陳國偉
被   告 鄭銘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參拾陸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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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