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洪森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敏義等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