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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3年度,175號
NHEV,103,湖小,175,2014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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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175號
原   告 凱旋大地玫瑰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靜茹
訴訟代理人 徐淑真
上列原告與周憶如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為法定必須 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3,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周憶如真正住所或居所, 經本院於103 年3 月21日命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3 年3 月26日送達,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第 436條之23、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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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