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3年度,173號
NHEV,103,湖小,173,2014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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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173號
原   告 凱旋大地玫瑰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靜茹
訴訟代理人 徐淑真
被   告 陳月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為其所屬社區門牌新北市○○區○ ○街000 巷0 號3 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依規約及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該戶每月應繳納管理費新臺幣(下同) 1,200 元,嗣該屋售讓他人,被告雖於民國95年10月31日搬 離,惟積欠93年7 月至94年6 月止,以94年10月至95年10月 ,計25個月管理費共30,000元未付,經催不理,以其91年1 月溢繳之250 元管理費扣抵,仍不足29,750元,乃訴請判命 給付並加給約定利息。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係其所屬社區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欠繳管理費,經催不繳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房屋之不動 產異動索引、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社區規約、被告 積欠管理費明細、存證信函為證,被告未到庭,亦未提書狀 供審酌,依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及規約,請求被告給付欠 繳之管理費,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2 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被告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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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