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0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清郎
蔡清池
蔡啟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泰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誠鈞
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稅籍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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