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房屋稅籍移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2年度,1066號
NHEV,102,湖簡,1066,2014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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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0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清郎
      蔡清池
      蔡啟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泰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誠鈞
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稅籍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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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