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更字,102年度,1號
CLEV,102,壢簡更,1,201404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更字第1號
原   告 劉瑞英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
被   告 藍東順
訴訟代理人 藍陳素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履行契約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