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2年度,746號
CLEV,102,壢簡,746,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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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746號
原   告 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進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被   告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訴訟代理人 陳正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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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