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1年度,1181號
CLEV,101,壢簡,1181,201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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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1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聯輝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複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瑞芬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一○三年三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元(計算式如
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附表:
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為11.75 平方公尺,而被占用之土地101 年
3 月份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000元,依
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4,500 元(計算式:11.75 ×14,000元
=16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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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