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00號
原 告 高竟揮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陳鼎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 萬元,應繳裁
判費1 萬6,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 萬6,3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