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伸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來富
被 告 段式青蓉(DOAN THI THANH L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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