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88號
原 告 蔡忠憲即昱名五金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熱能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
萬6,358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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