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3年度,172號
FSEV,103,鳳補,172,201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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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洪瑜伯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瓊瑤律師
被   告 劉川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川福間給付票款,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24,760元,尚有24260 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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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