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3年度,146號
FSEV,103,鳳補,146,201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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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46號
原   告 向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茂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桂華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6,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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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向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