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訴訟代理人 涂育綸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蘇金蓮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2,94
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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