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3年度,54號
FSEV,103,鳳小,54,201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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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5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陳慧珊
被   告 周筱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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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