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5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陳葳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叁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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