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2年度,915號
FSEV,102,鳳簡,915,201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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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簡字第915號
原   告 蕭雅雯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被   告 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元自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元自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元自民國一○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0紙(下 稱系爭支票),詎經原告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為此爰依票據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 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應該公司股東成員向公司借的,當時有 簽契約,但契約不在我手上,當時負責人王品方王頌文有 簽立投資契約,開公司的票去給付。現被告公司倒閉,無能 力支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 、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對於支票之真正亦不爭執,是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計0000000 元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附表
┌──┬───────┬─────┬─────┬────┬──────┐
│編號│發票日期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付款銀行│退票日 │
│ │ │ │(新臺幣)│ │ │
├──┼───────┼─────┼─────┼────┼──────┤
│1 │101年9月17日 │AMA0000000│236,000 │高雄銀行│102年4月17日│
│ │ │ │ │三民分行│ │
├──┼───────┼─────┼─────┼────┼──────┤
│2 │101年10月17日 │AMA0000000│232,000 │同上 │102年7月17日│
├──┼───────┼─────┼─────┤ ├──────┤
│3 │101年11月17日 │AMA0000000│228,000 │ │同上 │
├──┼───────┼─────┼─────┤ ├──────┤
│4 │101年12月17日 │AMA0000000│224,000 │ │102年9月6日 │
├──┼───────┼─────┼─────┤ ├──────┤
│5 │102年1月17日 │AMA0000000│220,000 │ │同上 │
├──┼───────┼─────┼─────┤ │ │
│6 │102年2月17日 │AMA0000000│216,000 │ │ │
├──┼───────┼─────┼─────┤ │ │
│7 │102年3月17日 │AMA0000000│212,000 │ │ │
├──┼───────┼─────┼─────┤ │ │
│8 │102年4月17日 │AMA0000000│208,000 │ │ │
├──┼───────┼─────┼─────┤ │ │
│9 │102年5月17日 │AMA0000000│204,000 │ │ │
├──┼───────┼─────┼─────┤ │ │
│10 │102年6月17日 │AMA0000000│2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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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