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638號
原 告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訴訟代理人 蕭伊純
承當訴訟人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訴訟代理人 黃育文
被 告 張偉勝
上列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由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得聲 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原告華 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繫屬中將所有對於被告之債 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原告同意承當訴訟,爰依上開法律規 定請求裁定准許承當訴訟等語。
三、聲請人業已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所請自屬有據,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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