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538號
KSEV,103,雄補,538,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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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538號
原   告 里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志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旭登機電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旭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9,550 元,應繳裁判費22,087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87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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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里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