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677號
KSEV,103,雄簡,677,201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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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6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被   告 梁堡仁即梁勤來
      邱德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 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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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