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楊玉文
楊玉明
楊玉山
楊鳳金
楊玉梅
楊玉星
楊陳美貴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
3 年3 月11日下午3 時0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上午
11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楊玉文、楊玉明、楊玉山、楊鳳金、楊玉梅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貴炳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楊玉星、楊陳美貴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楊玉文、楊玉明、楊玉山、楊鳳金、楊玉梅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貴炳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楊玉星、楊陳美貴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麗靜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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