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3年度,206號
KSEV,103,雄小,206,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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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涂雲傑
被   告 許志國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206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 年3 月20日下午2 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 月31日
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呂佩珊
  書 記 官 王壹理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壹理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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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