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瑞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
練中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雄簡字第14
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35,2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上訴人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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