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吳旻諳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建章即陳國良之繼承
人等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508元,應徵裁判費
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