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訴字第3號
原 告 魏坤源
訴訟代理人 魏均綻
被 告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瀞分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義東
訴訟代理人 周益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本院
所為之判決,本院為補充及更正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所為判決主文第2項後,應增列第3項「被告應自中華民國102年11月2日起至拆除交還第1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465元」。增列第4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本及正本最未項「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85,903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於勝訴部分』以新臺幣585,903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中,有如主文 所示之判決脫漏及顯然錯誤處,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及更正之 。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並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