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64號
上 訴 人 葉姿琳
陳柔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原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陳柔云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上訴人葉姿琳部分核定
為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反
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亦未據上訴人葉姿琳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