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本院新竹簡易庭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七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乙○○於原審起訴主張其係國立新竹科學園區實驗高級中學(下稱實驗中 學)國小部教師兼棒球隊教練,於棒球比賽結束後為學生爭取權益,遭會計單位 駁回,對造上訴人因不滿上訴人乙○○在已簽准之會計憑證上加註意見,遂於民 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實驗中學國小部之晨會,在校長、主任及眾多老師 面前指責上訴人乙○○在前述會計憑證上加註意見,涉及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 損公文書罪,復以攻訐、謾罵之字眼陳稱「可悲的是一個老師是非不清哪!法理 觀念沒有還要教導學生喔!我認為這才是有點危險啊」、「那麼這個邱老師我有 一個良心的建議,建議他去看看醫生,他是不是有迫害妄想症哪!這樣子不太好 ,對自己健康也不好,對教學也不好」。上訴人乙○○身為教師及教育之專業人 員,上訴人甲○○竟在不特定多數人見聞之情況下公然以前述字句蔑視原告之專 業能力,侮辱上訴人乙○○之人格尊嚴,嚴重妨害、破壞原告之名譽,致使上訴 人乙○○在同事面前顏面無光,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 條第一項規定,訴請上訴人甲○○應給付上訴人乙○○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上訴人甲○○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照附 件詞句,在中國時報與聯合報之第十七版,本文用五號活字,標題用四號活字, 登載對上訴人乙○○道歉之啟事各一次等情。並聲明將原判決駁回其請求四十五 萬元及該部分之遲延利息廢棄,上訴人甲○○應再給付上訴人乙○○四十五萬元 ,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請 求駁回上訴人甲○○之上訴。
二、上訴人甲○○則以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晨會之報告係應校長要求說明,但 上訴人乙○○卻以「開會恐懼症」為由拒不出席,上訴人甲○○在晨會中並無貶 損上訴人乙○○之意圖與言行,否認有不法侵上訴人乙○○之名譽。且上訴人乙 ○○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在實驗中學教師會之國際性網站上刊登「會計主 任甲○○女士未經主席同意,未待國小部行政及教學事項報告完,便強行占發言 台,其蠻橫霸道毫無忌憚可見一般」、「會計主任是假借說明政府修正調整會計 年度之名,意圖對本人公開侮辱及誹謗之實」、「公開批鬥一個教師不適任、心 裡有問題、迫害妄想症、危險份子‧‧‧等,這種行徑無視教育專業人員的尊嚴 、人格,實不知公理、正義、法律何在?」等內容長達二個月又十七天,雖經法 院判決無罪確定,並認為上訴人乙○○係出合法自衛、自辯,然上訴人乙○○散 布上開不實之內容對上訴人甲○○已形成重大名譽傷害,且其此等行為,亦已屬 回復名譽之舉動,上訴人乙○○於精神上應已無痛苦,所受損害自不存在,而無
再給付上訴人乙○○精神上損害賠償之餘地。再登報道歉啟事,除重新喚起周遭 之人記憶外,別無作用,故斟酌上訴人乙○○所受損害已不存在,及其於網站上 之反擊行為,上訴人乙○○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甲○○部分廢棄,廢棄部分駁回上訴人乙○○第一審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及駁回上訴人乙○○之上訴。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上訴人乙○○主張其係實驗中學國小部教師兼棒球隊教練,上訴人甲○○為實驗 中學之會計主任,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實驗中學國小部之晨會中,在校長、 主任及老師面前指稱上訴人乙○○在會計憑證上加註意見,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毀損公文書罪,又陳稱「可悲的是一個老師是非不清哪!法理觀念沒有還要 教導學生喔!我認為這才是有點危險啊」、「那麼這個邱老師我有一個良心的建 議,建議他去看看醫生,他是不是有被迫害妄想症哪!這樣子不太好,對自己健 康也不好,對教學也不好」等語之事實,為上訴人甲○○所不爭,並有錄音帶譯 文附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O三三號卷第十一頁內可憑 ,且上述譯文之內容亦經上訴人甲○○及實驗中學教師洪慈美於本院八十九年度 易字第三十八號刑事案件內確認屬實(見該卷第三十三頁),自堪信為真實。四、上訴人乙○○主張上訴人甲○○上開在晨會所為之發言,已侮辱上訴人乙○○之 人格及專業,侵害其名譽甚為嚴重,實非金錢所能賠償、彌補身為教師之聲譽, 其訴請上訴人甲○○賠償五十萬元之精神上損害賠償及登報道歉,應屬正當;上 訴人甲○○則以在晨會上之發言,並未有侵害上訴人乙○○名譽之情事,且事後 上訴人乙○○於教師網站上刊登不實內容之反擊行為,亦屬回復其名譽之行為, 則上訴人乙○○已無損害可言置辯。是本件首應審究者,即係上訴人甲○○在晨 會中所為之發言,其內容是否已達侵害上訴人乙○○名譽之程度?經查,兩造爭 執起因於實驗中學國小部棒球隊比賽發放學生獎金一事中,上訴人甲○○刪除其 中一名選手之獎金,上訴人乙○○於實驗中學支出憑證上,加註「王耀德為本校 國小部畢業學生,因年齡許可表現特優故徵召為本校少棒隊員赴日比賽,不知道 會計室簽用意何在,如果我身為該名選手定有所不平,更何況是身為教練的我, 難怪沒有老師再願意為學校貢獻心力,可悲矣!」等文字,有該支出憑證影本附 於原審卷第一0七頁可稽,亦為上訴人乙○○所不爭,而上訴人乙○○於本院審 理時亦陳稱,該會計憑證毋庸經過其會簽,當時係因學校體育組組長因其與學生 較為熟稔,故請其代為發放獎金時,看到該名學生無法領取獎金而認有不公平之 情事,而在上開支出憑證上加以註記等語,致而引發上訴人甲○○對上開註記文 字不滿,然上訴人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之晨會中僅須對上開發放獎金 之緣由經過以客觀、中性言語加以說明即可,惟上訴人甲○○竟於公開發言末尾 陳稱「那麼這個邱老師我有一個良心的建議,建議他去看看醫生,他是不是有迫 害妄想症哪!這樣子不太好,對自己健康也不好,對教學也不好」等語,已屬於 以帶有情緒性之字句批評上訴人乙○○,且此亦無關乎前開支出憑證上之註記, 雖上訴人乙○○曾以「開會恐懼症」為由,於包括此次晨會請假未為出席,然此 亦與上訴人甲○○指稱上訴人乙○○有迫害妄想症無一定之關連性,堪認上訴人 甲○○此部分之言論對上訴人乙○○已有負面之評價,在客觀上顯影響上訴人乙
○○身為教師之形象,貶損其在社會上客觀之評價,自屬侵害上訴人乙○○之名 譽權。至上訴人甲○○指責上訴人乙○○在前述會計憑證上加註意見,涉及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毀損公文書罪,復陳稱「可悲的是一個老師是非不清哪!法理觀 念沒有還要教導學生喔!我認為這才是有點危險啊」等語,仍屬針對上訴人乙○ ○在支出憑證上加註所發表之言論及意見,尚難認上訴人甲○○此部分之言論係 屬故意侵害上訴人乙○○名譽之行為。至上訴人甲○○另辯以上訴人乙○○於實 驗中學教師會之國際性網站上刊登不實內容之反擊行為,雖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然此對其亦形成重大名譽傷害,故上訴人乙○○此等行為亦屬回復其名譽之舉 動,自無精神上損害可言云云,然此與上訴人甲○○於公開場合侵害上訴人乙○ ○名譽權係屬二事,不因上訴人乙○○於網站所為之言論係出於自衛、自辯而不 構成誹謗罪,即得認已回復上訴人乙○○之名譽,是上訴人甲○○此部分之抗辯 ,要非可採。
五、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 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雖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 譽之適當處分,惟因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 為適當,法院自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 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並無一定限制,中國時報及工商週刊所登妨害被上訴人 名譽之新聞,雖不能證明係上訴人所發佈,然法院命在該兩報刊登載道歉啟事, 仍無不可。最高法院五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四六四號、六十年台上字第一八四0號 判例可資參照。查上訴人甲○○不法侵害上訴人乙○○之名譽,致其精神上受到 損害,其自得請求上訴人甲○○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及回復名譽。本件上訴人乙 ○○主張上訴人甲○○應給付五十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於報紙刊登道歉啟 事以回復名譽等情,經審酌上訴人乙○○身為教師,領有合格教師證書及多項裁 判證,每月收入為五萬元左右,尚有一棟房子,為國立新竹師範學院畢業,私立 文化大學運動教育研究所肄業,自七十八年八月一日任職實驗中學迄今均無懲處 記錄,於七十八學年度至八十八學年度期間,除八十學年度外,每學年均受有嘉 獎,並曾因教學認真,表現優異績效卓著,受新竹中央獅子會表揚,有畢業證書 、教師證書、裁判證及實驗中學證明書、表揚狀等件附於原審卷第三十五頁至九 十四頁可佐,上訴人甲○○為實驗中學之會計主任,大學畢業,月入約六萬元, 目前居住之房屋為其所有及兩造目前仍在該校繼續任職等兩造學識、經濟、社會 地位及上訴人甲○○侵權行為之態樣及情節暨上訴人乙○○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 ,認上訴人乙○○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以五萬元為適當。又上訴人乙○○併請求 上訴人甲○○應依附件詞句,在中國時報與聯合報之第十七版,本文用五號活字 ,標題用四號活字,登載對上訴人乙○○道歉之啟事各一次,經核僅須在上開報 紙任一種報紙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示,即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無須於二 種報紙上均加以刊登,雖上訴人甲○○雖辯稱此種登報行為,除重新喚起周遭之 人之記憶外,別無用處,自無登載之必要云云,然上訴人乙○○係在晨會上,於 校長、主任及老師等面前為上開侵害上訴人乙○○名譽之行為,雖發生至今已二
年多,惟上訴人乙○○目前仍在該校繼續擔任教職之工作,是上訴人乙○○請求 上訴人甲○○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示以回復其名譽,核屬正當,上訴人甲○ ○以上開情詞置辯,尚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乙○○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甲○○給付五萬元 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被上 訴人應於中國時報或聯合報之第十七版版面上標題以四號活字,本文以五號活字 ,登載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次,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 無據,應予駁回。原審判命上訴人甲○○應給付上訴人乙○○五萬元及自八十九 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上訴人甲○○應 於中國時報或聯合報之第十七版版面上標題以四號活字,本文以五號活字,登載 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次,並就上訴人乙○○勝訴部分依聲請命供擔保為假執 行及免為假執行,而駁回上訴人乙○○其餘請求暨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 無違誤。本件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結論: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王鳳儀
~B法 官 王鳳儀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附件:
標題部分:
道歉啟示
本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國立新竹科學園區實驗高級中學國小部晨會中,公然發言辱罵乙○○老師,本人深感歉意。
特此登報道歉!
道歉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