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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