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90年度,84號
SCDV,90,竹簡,84,200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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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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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