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90年度,304號
SCDV,90,竹簡,304,2001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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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四號
  原   告 金桃竹苗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菀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雷雅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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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桃竹苗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