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2號原 告 洪蔡秀娟 顏蔡素真 陳蔡素卿 柯蔡素氣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原 告 李雅芳被 告 蔡婉菁 蔡婉伊 李全評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葉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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