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逢翌企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3,2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9,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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