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33號
KSDV,103,除,133,201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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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蔡家煌即巨瀚冷凍冷氣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2年9月 24日被竊,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2 年10月30日民眾日報。又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43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經聲請人於102 年10月30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 3 年3 月2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民眾日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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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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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00營造有限公│巨瀚冷凍冷│臺灣00商業│000000000000│188,100元 │102年11月15日 │PX0000000 │ │
│ │司000 │氣行 │銀行七賢分│5 │ │ │ │ │




│ │ │ │行 │ │ │ │ │ │
├──┼──────┼─────┼─────┼──────┼────────┼───────┼──────┼───┤
│002 │00營造有限公│巨瀚冷凍冷│臺灣00商業│000000000000│15,000元 │102年11月15日 │PX0000000 │ │
│ │司000 │氣行 │銀行七賢分│5 │ │ │ │ │
│ │ │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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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