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林瑞避
兼
訴訟代理人 林興進即林耕宇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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